《保险理论与实践》20200810-《对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相关问题的思考》(张岚)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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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介绍

[摘   要]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业务模式中存在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相冲突的因素。与传统财产保险业务相比,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需应对的不确定性因素更多,业务风险更高。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需对险种功能、业务风险特点有足够清晰的认识,重视产品条款费率的设计及使用管理,规范特别约定条款的运用,控制业务风险。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中的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价值内涵进行区分定位,赋予融资性信保业务各方当事人在信用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信保)合同中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防止投保人滥用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融资增信功能,促进相关纠纷处理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理价值。保险立法应关注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特殊性,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则,体现法律对社会经济实践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保险合同;产品设计

[作者简介]张岚,高级经济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上海保险交易所入库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