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践》20200806-《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比较分析》(艾乐、薛维)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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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介绍

[摘   要]本文对比分析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两款伤残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用于人身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障责任时的评定,在保险合同纠纷中适用《合同法》和《保险法》相关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对受害人的致残程度予以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刑事附加民事赔偿、侵权赔偿,适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法律。前者为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提供评定和理算依据,后者为肇事方(责任方)因侵权行为给予受害人的赔偿金提供评定和计算依据。在保险理赔诉讼实务中,有些法庭只考虑造成损伤事故的原因(如交通事故、刑事伤害),未考虑诉讼事由(保险合同纠纷或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不当适用法律,对于保险行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不予采纳、约定赔付比例不予认可。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便正确适用法律,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关键词]伤残标准;人身保险;诉讼;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艾乐,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核赔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认证高级核赔师;薛维,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核赔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认证中级核赔师,北京市司法局法医临床、法医病理鉴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