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践》20210906-《我国人寿保险信托的制度构造》(苏旭)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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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介绍

[摘   要]因法制环境的差异,境外人寿保险信托与我国人寿保险信托的业务模式并不相同。从人寿保险信托功能的角度考察,其业务模式应主要围绕受益人保护的目的来构造。在我国,因理论及法律供给不足,人寿保险信托法律制度的构造落后于实践的发展。我国应当调整《信托法》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信托维度,应允许实践中投保人以将受托人变更为保险受益人的方式设立人寿保险信托,保单和保险金请求权皆可作为信托财产。在保险维度,受托人担任投保人需以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我国《保险法》应明确受托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具体情形。受托人担保保险受益人时,虽然信托受益人并非保险受益人,但其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应丧失信托受益人资格。

[关键词]人寿保险信托;不可撤销;保险利益;业务模式

[作者简介]苏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