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践》20220206-《<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重构》(何丽新、郑舒涵)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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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介绍

[摘   要]《保险法》下说明义务的区分机制不合理,且履行成本过高,举证责任配置不清,义务的履行流于形式,在司法实践中陷入了裁判标准不一致和裁判结果明显倾向于投保人的困境。《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对说明义务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据此,借以《民法典》的规定,针对保险格式条款,用被动说明替代主动明确说明以缓解该义务的形式化危机,同时介入投保人有权询问保险格式条款含义以防止保险人逃避履行义务,以“重大利害关系”界定条款范围且规定违反后果为条款“未订入合同”平衡双方利益。而对于被动说明下对投保人意思自治的保障不足问题,应引入保险“冷静期”制度并完善《保险法》第十九条。

[关键词]《保险法》;《民法典》;重构;被动说明义务;主动说明义务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普惠保险协同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0720191065)。

[作者简介]何丽新,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郑舒涵,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