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研究》20220607-《专栏:新业态从业人员专属保险的法理探析与制度构建(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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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导言] 在我国,以移动互联网、卫星定位、大数据、人工智能驱动的算法等新技术支持的平台经济在“十三五”期间迅速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3.5万亿美元市场价值、8.3亿参与者、1亿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庞大体量。考虑到未来五年宏观经济可能出现的强劲复苏,平台经济的年均增速将保持在10%以上。随着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比重逐年扩大,以生活服务和商业服务为主要特色的平台经济和零工经济也将愈加重要。在某种程度上,依托于平台开展的灵活就业代表了未来劳动力市场发展的趋势。“十四五”报告要求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作为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与“十三五”报告中“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扶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的单方面就业促进政策有明显的区别。通过法治手段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将成为未来五年平台经济法律规制的工作重点。 虽然新技术改变了企业的管理方式,但是新业态从业人员从事的工作与普通劳动者并无区别,同时也可能依赖平台企业维持生计,产生了劳动权益保障的需求,其中尤以提供健康和生计保障的职业安全保障最为紧迫。由于传统的社会保险诞生于工业化大生产时代,与劳动关系捆绑在一起,因此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新业态从业者难以纳入到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中去。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逐步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平台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同时,将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作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新业态劳动介乎于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强制参保的职工社会保险与自愿参保的居民社会保险以及商业保险都无法直接套用于新业态从业人员。需要全面剖析各类保险制度的法理依据,并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框架下以及对各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评估的前提下,为这个群体开展专属的制度设计。应当说,这是一个兼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重要议题。本期专题包含了两篇文章,希望通过创新理论指导新业态从业人员专属保险的立法实践。第一篇在确定从属性标准的基础上,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准用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扫除了法理障碍,构建了以“参保缴费简单易操作、关系转移接续便捷、无因式补偿、待遇标准与收入水平相适宜”为基本原则的专属保险制度。第二篇在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类雇员身份”改造之后,以“行为”为基点设计了完全社会化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以期消除从业者与平台在保障上的对立关系。

[专栏文章]《新业态从业人员专属保险的法理探微与制度构建》(娄宇)、《从身份险到行为险: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研究》(王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