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监督机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经营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等特点,更加强调风险防范和稳健经营,对保险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机制有更高的要求。本次《公司法》修订4中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采用了“二选一”模式,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可不设监事会。上述调整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大影响。本文对保险公司治理中监督机制的现状进行梳理,对《公司法》修订中监督机构的调整给保险公司治理机制带来的变化和影响进行分析,提出若保险公司采用单层制治理结构,由审计委员会承担监督职能,公司章程可以授予审计委员会相应的权利,保险公司则需要进行制度调整、章程变更,审慎考虑平稳过渡。
[关键词]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作者简介]李玉泉,法学博士、研究员、资深仲裁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裁,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等职务。王德明,法学博士、律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实务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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