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中国保险学会智库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保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研究职能,推进学会智库建设,规范“中国保险学会智库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按照严格甄选、产学结合、滚动管理的原则,有序推进专家库建设。

第二章 智库专家的权利、义务、入选条件

第三条 智库专家的权利包括:

(一)参与学会组织的课题研究、调研、评审、讲座、研讨会、论坛、培训等活动;

(二)获得学会智库专家聘书,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中国保险学会智库专家”名称;

(三)学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智库专家的义务包括:

(一)在聘期间,严守学会及其会员单位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正式发布的官方信息等有关信息;

(二)自觉维护学会的声誉以及合法权益,积极提升学会影响力;

(三)学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智库专家的入选

第五条 智库专家的入选条件包括:

(一)智库专家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没有不良记录,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履行职责;

(二)智库专家应来自: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和权威的学者;或有丰富管理经营经验的在职(或退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在金融监管及经济管理方面有较深造诣的在职(或退休)行政人员等;

(三)智库专家应充分掌握保险、金融、经济领域的政策法规与行业发展情况;

(四)智库专家应自愿参与学会相关工作,并接受学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智库专家候选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产生:

(一)学会自主邀请。学会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特定专家成为智库专家候选人;

(二)会员单位推荐。各会员单位可向学会推荐智库专家候选人。

(三)智库专家推荐。两名及以上已入库的智库专家可向学会推荐智库专家候选人。

第七条 智库专家评审遵循以下流程:

(一)根据智库专家候选人的总体情况,学会相关责任部门拟定智库专家评审入库计划,并报学会党委批准;

(二)学会筹组“智库专家评审委员会”,“智库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智库专家候选人进行评审,“智库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学会工作人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

(三)“智库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智库专家候选人进行评审;

(四)学会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智库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整理出拟进入专家库的智库专家候选人,并报送学会党委;

(五)学会党委最终确定可进入专家库的智库专家人选。

第八条 按照专业领域不同,可设置若干名首席智库专家。

第四章 智库专家的管理

第九条 智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

第十条 智库专家的职称、职务、单位、联系方式、研究成果等个人信息出现变动的,应及时登录“中国保险学会智库专家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更新。

第十一条 智库专家出现以下情形者,学会可以直接取消其智库专家资格:

(一)研究成果出现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

(三)擅自以学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

(四)其他对学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险学会智库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