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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得异化为理财业务

作者:新华社

  

       为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促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2月26日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了修订,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以及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理财业务,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等。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覆盖6700多万人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务,并委托给保险公司经办。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保险研究中心秘书长宁威介绍,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与团体健康险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一种托管服务,对保险企业来说没有承保风险。即企业每年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认所要委托的保险公司,然后将预算金额委托给该公司,用于职工医疗、健康方面的费用等,费用用完即止。

  而团体健康险则对保险公司有承保风险,签署保险合同后,只要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就应该赔付,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兜底风险。

  据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截至2018年年底,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收取管理费7.2亿元,管理费占受托资金规模约为2.1%。2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此类业务,覆盖6670万人,累计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

  但实际上,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市场也面临一些潜在风险,如保险公司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通过管理费打“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等。

  四方面重塑框架补齐监管短板

  本次修订重塑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监管框架,回归业务本源,补齐监管短板,防范潜在风险,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明确开展条件,充实委托内容。《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同时规定可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

  二是取消产品备案。《通知》取消对该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是取消委托投资功能,规范管理费用。《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理财业务,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要求保险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的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四是加强业务监管,防范潜在风险。《通知》通过明确禁止性行为、加强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探索行业自律等强化对此项业务的监管。

  同时《通知》还提出:

  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如果结算年度内委托资金出现节余,节余部分滚存下一年度;如果结算年度内委托资金出现不足,应当由委托人予以弥补,保险公司不得垫付资金;如果资金有节余,而委托人在下一年度不再进行委托管理或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合作的,保险公司应当以转账形式将资金转入委托人原支付账户。

  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医疗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委托资金的使用效率。

  对此,宁威表示,本次《通知》实际上是对以往健康委托方面相关文件精神的汇总,既是对保险公司的要求,也为未来健康委托业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将保障功能聚焦在保障型保险业务上,封堵了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引发“价格战”,或者利用增值保证揽客的可能性。未来,保险公司争取此类委托业务的方式,将会是给委托方提供更好、更便捷、更准确的医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