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I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规律,组织开展保险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和市场需要开展课题研究,举办相关学术会议;促进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成果分享;
(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挥人才、智力优势,提供多种形式的智力服务,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和出版学会会刊《保险研究》,组织编写保险图书资料,建立和维护学会专属网站等传播平台,普及保险理论知识,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四)组织和推动中国保险界与国际保险界及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办政府机构移交或委托的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需要、社会认可的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服从本会管理;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的,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等机构,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地方保险学(协)会,赞成本会章程的其他单位;
(五)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的,应为在保险或相关领域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并由五名本会理事推荐。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学会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吸收成为会员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在学会专属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设单位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单位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负责人。
单位会员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的单位会员代表可接任在本学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担任负责人的需要履行规定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教学或其他专项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提案和决议;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本会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16日第十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