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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忠敏:灌注“合作共赢”文化于行业竞争之中

    10月10日,由大连保监局和大连市政协理论研究会联合主办,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办的“保险文化高层论坛”在大连召开。本文为中国保险学会会长罗忠敏在该论坛上的发言。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经营主体迅速增加,加剧了整个行业的竞争,也出现了以贴费、贴条款、贴费率、相互挖墙脚等为表现的,为消费者和监管者所诟病的一系列恶性竞争行为。它们极大地损害了保险业的声誉,严重地冲击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可避免地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效益。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险经营主体缺乏理性竞争的意识,缺失良性竞争的文化。他们或者意识不到在损害公司甚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或者唯眼前利益是瞻,抱着“我走后,哪怕洪水滔天”的态度肆意放纵,或者怀着侥幸心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空子进行一锤子买卖。
    人们常说提倡“合作共赢”文化会对解决这些问题大有裨益,但是,究竟怎样来理解这么一种“合作共赢”的文化呢?“合作共赢”最终是要达到“共赢”,所以要比较深刻的理解“合作共赢”文化,首先要理解何谓“共赢”。
    “共赢”是从博弈论中引伸出来的一个概念,它是与零和博弈相对立的一种博弈方式,其特点是主体双方在博弈中都得到赢的结果(即共赢),而不是一方赢,另一方输的零和结局。这里“赢”对商业保险公司而言,无非就是效益、利益、社会认可等“利”与“义”的获得。从个体之间的关系看,“共赢”的显著特点就是一个公司合法利益的满足也将促进另一个公司合法利益的满足。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无异于饮鸩止渴,以狭隘短期的利益封杀了彼此可持续发展的可能。从个体和整体之间的关系看,公司间的良性竞争才能使行业得到认可,健康发展。恶性竞争使行业失去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失去了“义”,而“为一时小利而舍却义,虽得之而不长久”。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行业都要垮掉了,何谈公司的生存发展呢?
    我们在这里还要辨析几个容易混淆视听,为恶性竞争辩护,从而把“合作共赢”虚幻化的理由。许多人把“恶性竞争,见利忘义”的罪名算在了市场经济的账上,仿佛在一个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国家,“不讲手段,唯利是图”没什么大惊小怪,然而,君不见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不是更尊崇“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吗?也许有人说市场经济就是你死我活的自由竞争,这只能是教条式的理解。历史并非如此,事实也不是这样。资本主义在很早就发展了股份制企业,这就是合作,今天的兼并、股权互换、战略投资以及企业之间相互谈判后的种种合作或伙伴关系,都是很好的合作例子。还有,恶性竞争真能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好处吗?如保险产品不合理地降低价格,消费者看似享受到了很大优惠,但实际上,这种惨烈的竞争最后伤害的不仅是保险公司,消费者也会遇到一系列不履行赔付承诺或服务降低等麻烦。
    强调合作共赢,是因为不合作或对立,便无以有成功。“和则两利,斗则两伤”,乃此之谓也。合作共赢并不排斥竞争,事实上,只有引入竞争机制的合作,才能令竞争双方提升自身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从而在合作中求得更大的双赢空间。因为说到底,合作共赢是竞争环境中获得新生、完善自我的必然选择。
    “共赢”的价值观虽然是在现代社会中形成和发展的,然而它的雏形却早在古代社会就已形成了。中国道家、佛家和儒家文化核心之一就是“和”与合作,方法就是要求个人看淡、超越狭隘的个人利益。
    我国战国时期墨子的“兼爱”说,包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等思想在内的孔子“仁”学,都可视为这种“共赢”价值观的早期表现,而近代欧洲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则更是包含着这种“共赢”思想。
    中华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是追求和谐、统一、稳定,寻求平衡、协调,反对分裂和冲突。孔子、老子分别是儒家、道家的代表人物,却都倡导“和”。孔子提出“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春秋末年齐国的晏婴提出了“相济”、“相成”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和”的内涵。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中庸》讲“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这些观点也都表达了追求“和”的思想。这种“和”必然不是一方受损一方得益,更不是以个别损害整体,否则如何相济,相成,如何协调稳定,所以这种“和”的结果必然导致的是“双赢”。
    老子对于合作也有很深的论述:“有无之相生也,难易之相成也,长短之相形也,高下之相盈也,意声之相和也,先后之相随,恒也。”意思说,有与无是相对的,善于合作借势的人可以在无中生有;难与易是暂时的,善于协作谋划的人可以化险为夷;同样,善于合作发展的人可以取长补短,可以从低走高……
    对于保险行业具体而言,“合作共赢”体现了保险公司终极价值观—赢利。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的主体,最终是要取得良好的效益的。“共赢”的价值观当然首先体现的是“赢”,是涵盖了这种价值观,只不过不局限于从单一的角度考虑这个“赢”,而是把“赢”的结局由一方扩展到双方甚至多方罢了,最终实现整个行业的共赢。循着这个思路,“合作共赢”没有脱离经营主体的终极目标,就能比较顺利的为保险经营主体所接受。
    “合作共赢”价值观为保险业的经营主体目标的实现创造了条件。现在追求损人利己的价值观还在保险业有所表现,“合作共赢”则既使自己达到了价值目标,又可以使对方达到价值目标,大大减少了各保险经营主体实现盈利道路上的障碍。
    这里同样要克服另一种极端理解,“和”是“双赢”的必然路径,但是“和”不是强求无生气的一团和气,使得行业停滞不前,最终为消费者抛弃的“和”。过去说“小人同而不和,君子和而不同”,为什么这么说?这里的“同而不和”适用于保险业十分贴切,看看如今的保险业,因为“产品的同质化”,没有独门绝技,才憋得不得不使用一些邪门歪道,所以保险产品一旦“同”了,“和”就难了,而”和而不同”不是不要竞争,却正是竞争的最高境界,是良性的竞争,各个保险公司如果注意创新,形成自己的产品、经营、服务的特色,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何愁不形成“争奇斗艳,相映生辉”令人叹为观止的一片蓬勃生机呢!
当然,把“共赢”作为统一的价值观并得到绝大多数保险经营主体的认可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推动“合作共赢”文化在保险行业开花结果。
    树立正确的竞争观。竞争是分享,竞争是创造,竞争是双赢。只有竞争,才能够促使保险企业不断改善经营,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促使企业不断走向成功。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要学会尊重别人,学习他人长处,根据市场的发展、自身的能力来竞争,严禁内耗,坚决杜绝内部恶性竞争的发生。
    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要求从业人员不再进行恶性竞争,首先要使其充分认识“合作共赢”的内涵,不能泛泛而谈,要结合具体工作和生动案例,让一些人切身地认识到如何才能谋取长远的根本利益。
在制度设计中体现这种文化导向。制度是文化的很好的载体,反过来也是文化生根的催化剂。对于那些还不能自觉去实践“合作共赢”文化的从业者,就要靠制度来引导和规范他们实践“合作共赢”思想。
    呼吁社会重视“合作共赢”文化。保险行业不可能脱离社会的大环境而生存发展。保险行业应该积极向社会呼吁和说明“合作共赢”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启发人们意识到“合作共赢”的重要性,为行业的文化转变尽其所能创造好的大环境。
    总之,正确理解“合作共赢”的文化,充分认识其意义,灌注其于行业竞争之中,才能从根本上克服产生恶性竞争的狭隘意识,浅薄眼光,才能为尚处在初级阶段的我国保险经营主体进行理性竞争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