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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纷纷为建立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言献策

作者:中国保险学会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指出:特大地震灾害暴露出我国传统的灾害风险管理模式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全社会防灾防损的意识不强,重救助、轻预防,存在侥幸心理。应对灾害时的应急联动机制不够健全,信息共享、协调互动、社会动员、减灾防损的措施还不够到位,没有建立起一套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灾害预防管理机制。二是救灾效率低、公平性较差。三是方式手段单一。各级政府目前主要是习惯于采取行政手段,在较短时间内集中全社会人财物资源,救灾应急。四是政府压力较大。政府和个人还没有形成共同参与灾害风险管理的意识,也没有形成运用市场化手段在全社会分担风险的机制。

  针对我国现行灾害风险管理模式存在的种种不足,与会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刻剖析,从多角度、多层次对建立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建议。专家认为巨灾风险管理体是一个包括灾前防灾预测、灾中救援减损、灾后补偿重建的综合的多层次体系,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涉及众多部门的职能和工作。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主要有两个目标,一是降低巨灾风险,二是分散巨灾损失造成的社会震动;与两个目标相对应,防灾减损的控制型措施可以从根本上降低巨灾风险和损失,经济补偿的融资型措施可以分散巨灾造成的社会震动。

  一些专家对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定位看法为: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的宏观、全局层面应起到主导的作用,即在政府的规划下,建立一套综合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巨灾风险管理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和部门众多,既需要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灾害预测等专业部门的工作,也需要财税、保险等金融制度的保障,要协调这些部门的理念与行为到一个方向、一个标准,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下才能实现。

  政府在以保险市场为巨灾经济补偿重要手段的微观层面,应起到引导和支持作用。除非另外建立一套巨灾风险保障系统,否则,保险公司将是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有关政策的落实者,即承担任何巨灾保险的销售和理赔工作。因此保险公司参与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积极性、承担巨灾风险的能力高低,是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

  对于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工作步骤,一些专家认为:立法先行是世界上巨灾保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普遍做法,立法能够促使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部门、各种职能的相互协调,因此建议出台《巨灾保险条例》。依法组成的权威性风险管理协调机构能够统一规划、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能够从灾前、灾中、灾后全局的高度统一管理巨灾风险。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灾害风险防范全过程的综合减轻灾害风险的协调管理体制,完善备灾、应急和恢复重建一体化的灾害风险协调管理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司司长穆怀朋作了《巨灾应对和金融支持》的发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张承惠副所长从政府规划的层面,提出了构建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议。西南财经大学副校长卓志教授等对中国巨灾风险基金的构建与模式进行了探索。站在保险监管者的角度,湖北保监局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地震保险制度提出了建议。日本的保险专家介绍了日本地震保险的建立过程,美国法特瑞互助保险公司亚洲区总裁Dennis Bessant对美国商业保险公司如何参与巨灾风险管理作了详尽的讲解。

  会上,代表们还就如何整合气象、地震、民政等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力量,加强巨灾风险的基础性研究,探索风险的成因及其规律,形成对各种灾害的识别、评估、模拟与沟通的标准体系,通过科技创新,建立起防灾减灾的技术支撑体系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深入的讨论。

  许多与会代表在发言中都提出,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巨灾保险体系,必须明确方向、调整思路、加快步伐。一是尽快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来为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司法支持。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政府部门、保险行业、企业和个人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责,确保损失分担机制的切实建立和有效运行。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主导的基本思路,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构建多层级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和鼓励包括商业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来。三是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建立起市场化的补偿机制,有利于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减轻政府负担,提高全社会的救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