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保险标的是保险法理论和规定中的基础性概念,也是保险司法案件常见的前提性裁判要素。保险标的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司法界定,但是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不乏大量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物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原主流判例将二者予以区分,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将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等同视之,可兹探讨。保险标的的界定与识别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在保险责任成立与否的判断、管辖权的确定、重复保险的构成判断等方面。现有宽泛界定保险标的的做法,有待于通过对具体险种的考察以明确险种类别的保险标的。
[关键词]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作者简介]吴在路,民商法学硕士,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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