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建设工程领域实践场景复杂,责任主体多元,且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致人损害的制度救济有限, 一旦责任主体灭失,责任难追,权利救济难寻,受害者的权利救济亟须理论与实践给予回应。本文以问题为中心展开论述,发现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的投保意愿不足以及主体灭失后的权利救济难寻,责任主体灭失情形下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致人损害的受害者救济问题亟待解决。考量权利救济与风险分摊的应然立场,建设工程领域可引入再保险制度:立法上应明确建筑工程再保险的强制购买;政府设置专门的建设工程再保险公司,公司具有投保建设工程再保险的唯一性;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多渠道汇集资金以及分摊风险,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建设工程事故处理的能力和建设工程的抗风险能力。
[关键词]责任主体灭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再保险;风险分摊
[作者简介]李宏茂,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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